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于对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公司和金融机构:
为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推进公司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对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公司(含地方国有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外公司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二、所有公司(含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公司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公司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叁、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叁年;
四、地方国有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公司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六、地方国有公司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附件:公司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906/W02019061328624459261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