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永续债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公司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公司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公司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公司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司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公司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叁、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公司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叁)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公司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公司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公司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公司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公司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公司对每一永续债产物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公司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