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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延续供热公司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9年04月14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对于延续供热公司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叁北”地区供热公司(以下称供热公司)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公司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公司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物经营公司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物生产公司,应当根据热力产物经营公司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公司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公司,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公司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公司,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公司,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叁、本通知所称供热公司,是指热力产物生产公司和热力产物经营公司。热力产物生产公司包括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公司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叁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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