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72 号
《对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9日第3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陆治原
2024年4月16日
对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决定废止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民发〔1999〕1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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