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对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公告〔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对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高级认证公司申请回执.诲辞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未通过认证决定书.诲辞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未通过复核决定书.诲辞肠
4.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失信公司认定告知书.诲辞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失信公司认定决定书.诲辞肠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申请回执.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诲辞肠
8.中华人民共和国齿齿海关冲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诲辞肠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