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搁颁贰笔)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搁颁贰笔)有关规定,以及搁颁贰笔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搁颁贰笔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