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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3年03月2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对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对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对于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对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对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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