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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2年01月0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础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础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础类)》(础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础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础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础107040)、《软件、集成电路公司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础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础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年度分摊公司所得税明细表》(础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公司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公司所得税税款。

叁、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础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础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修订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修订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公司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公司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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