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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续执行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1年05月14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对于继续执行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支持公司、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公司改制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公司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叁、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公司破产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公司职工)承受破产公司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公司全部职工规定,与原公司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叁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公司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叁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公司、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公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公司、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公司、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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