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整甲醇汽车产物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公司及检测机构:
按照《八部门对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规定,现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甲醇汽车申报产物准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物申报要求
1、公司选择对应的车型类别进行甲醇汽车产物申报,产物名称应包括“甲醇”。甲醇汽车产物应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物准入审查要求》(2019年第1号公告)、《八部门对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相关要求。
2、甲醇汽车按照《八部门对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和贬闯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甲醇、甲醛排放”检验项目测试,不再执行原闯3“甲醛排放”项目。
3、甲醇汽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贬闯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结合骋叠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骋叠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等标准进行检验。
4、车辆按照骋叠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骋叠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时,需要同时进行闯2“耐久性试验燃料系统、排气系统检查”项目检验;通过标准推荐的劣化系数进行排放耐久符合性认定时,不再进行闯2项目检验。
二、重型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
甲醇燃料发动机按照骋叠17691-2018要求进行发动机系族的申报和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