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对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叁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础: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础
础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础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础3,上叁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础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础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础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叠: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叠
叠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叠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叠3,上叁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叠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叠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叠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颁: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颁
颁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颁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颁3,上叁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颁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颁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颁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顿: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顿
顿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顿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顿3,上叁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顿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顿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顿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贰: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贰
贰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贰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贰3,上叁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贰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贰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贰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齿,齿取础叠颁顿贰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叁)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齿为齿1至齿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叁、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