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对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
阅读新闻
相关新闻
民事
|
免费咨询
收藏本站,有备无患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蔼辩辩.肠辞尘 福田地址: 龙岗地址:
顿颈驳驳排行
|